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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FAQ
【交通事故FAQ】
桃園市交通事故處理流程?
一、臨場如何處理?
無人傷亡交通事故:
凡車輛毀損輕微而無人傷亡之交通事故,應先將肇事汽車之四個車角或機(慢)車兩個輪胎半圓與把手地方之倒地位置以粉筆或尖硬物在地上標繪定位後,迅速將車輛移置路旁不妨礙交通處所,再報警處理。有人受傷或死亡交通事故:
為應警察人員蒐證、調查之需,應暫時保留現場,立即報警處理,但必須在車輛前後適當位置放置警告標識,以免阻礙交通及再次發生事故。二、如何報案?
凡在本市市區道路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立即報警處理,報案電話:可撥110。報案人報案時應說明肇事發生詳實地點與時間、車種與號牌有無傷亡及報案人姓名、地址等資料; 報案後在原地等候處理人員抵達處理。當事人親自報案,凡符合刑法自首要件者,可依法減刑。三、現場處理完畢後應注意辦理那些事項?
(一)民事賠償:
1.無人傷亡,僅車輛毀損、財物損失交通事故屬民事案件,請當事人自行協調理賠或委託保險公司辦理,若無法達成和解,請逕向當地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訴 請審理 (民事賠償依規定警察不得主動干涉) 。
2.民事賠償屬告訴乃論案件『不告不理』,現場處理警察機關,不會主動通知辦理,當事人應自行依法辦理。
(二)初步分析研判:
交通事故現場處理完畢後,當事人如欲了解研判結果,請於事故發生30日後至本市各分駐、(派出)所、交通中(分)隊臨櫃、交通警察大隊網站提出申請。
(三)刑事傷害告訴:
有人受傷交通事故,當事人無法自行和解,欲提出傷害告訴時,請主動向肇事地點轄區分局偵查隊或管轄地方法院提出告訴。
涉外事故:當事人係外籍人士請逕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外事服務站洽辦。
軍車事故:當事人係軍人請向當地憲兵機關洽辦。
(四)肇事逃逸案件:
1.對方肇事逃逸,請立即向「110」報案,並在現場等候處理
2.肇事逃逸者無法當場追查或案情輕微,轄區分局將先通知肇事車主,轉知肇事人於約定時間接受調查。請報案人應留下本人詳實之連絡電話號碼並靜候通知。3.發生交通事故應立即停留現場,妥善處理或報警處理,切勿自認沒事逕行離開,以免事後遭對方檢舉肇事逃逸致嚴重影響個人權益。
4.交通事故現場肇事雙方無法自行和解時,請立即報警處理,切勿置之不理駛離現場。
5.肇事現場當場對方有施暴傾向,因恐懼受到傷害而避離現場,請立即向警方報案,以免被檢舉肇事逃逸。四、應如何辦理申訴與申請鑑定?
(一)如何申訴:
對於交通警察大隊肇事違規罰單內所舉發違規事實有異議時,請向違規通知單上所載之應到案處所提出申訴。
(二)如何申請鑑定:
對於交通大隊初步分析研判有異議時,可在發生當時起6個月內逕向:桃園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
地址:330026 桃園市桃園區廈門街66號2樓
電話:(03)362-5782道路交通事故後當事人如何處理衍生問題?
(一)處理交通事故疑似有酒後駕車或當事人現場要求時,即對兩造駕駛人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測試以及生理平衡測試。
(二)肇事逃逸案件除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處理原則處理外,並加強查訪調閱現場周邊監視錄影設備,說明警方查處態度。
(三)有關刑事責任之處理:發生交通事故有人傷亡部分,傷者得於事故發生後自知悉對照當事人時起算六個月內,應主動向肇事地點轄區分局偵查隊(交通分隊)請求偵辦,或向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超過法定6個月告訴期限將喪失權益。
(四)有關民事責任之處理
1、無人傷亡僅車輛毀損、財務損失屬民事案件,基於私法自治原則由事故當事人自行協調理賠並通知車輛投保產險所屬保險公司辦理保險理賠事宜,若無法達成和解,可逕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
2、民事事件採當事人主義依「不訴不理」原則,須由適格當事人自行至所轄地方法院起訴,至於民事侵權行為事件,警察處理單位不會介入也不會主動通知或催辦雙方進行民事損害賠償事宜,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於知有損害時起2年內不行使而消滅,當事人應特別注意。(應自行依法辦理,勿等待警察單位通知)3、若因民事理賠需要,當事人(含家屬)得親自或委託(須開立委託書)保險公司人員至事故處理單位申請洽閱現場圖及現場照片,其中現場圖得影印,現場照片可請求複印或備份攜回。
(五)涉外事故:外籍人士請逕向警察局外事課(科)洽辦。
(六)軍車事故:請向當地憲兵機關洽詢。
(七)申請鑑定:對於肇事責任研判分析有異議時,可在事故發生當日起6個月內逕向事故發生地區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鑑定費用新臺幣3,000元整須由申請人支付),當事人對前項鑑定結果仍有異議時,得於收受鑑定書翌日起15日內,敘明理由,申請覆議。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車禍)時,當事人移置車輛前應如何處置?
(一)道路交通事故: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指車輛或動力機械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財物損壞之事故。
(二)無人傷亡之交通事故案件: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1、4及5款規定:「1、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4、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5、通知警察機關。但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不在此限。」
(三)有人傷亡之交通事故案件: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1、2、4、5款規定:「1、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2、有受傷者,應迅予救護,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4、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5、通知警察機關。但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不在此限。」
(四)倘發生事故時各該駕駛人或肇事人未依前述規定處置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2、3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五)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六)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予以製單處罰。交通事故後可申請到那些資料?可以在桃園市申請到其他縣市的交通事故資料嗎?
(一)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1、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2、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3、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二)為便利民眾申請交通事故資料,目前內政部警政署已推動單一窗口線上申辦機制(僅限申辦A1及A2類交通事故案件,單純財損之A3類交通事故尚未納入單一窗口申辦項目),您僅需至內政部警政署網頁(http://www.npa.gov.tw)-線上申辦-交通事故資料申請及申辦案件進度查詢-交通事故資料申請頁面,輸入當事人姓名、身分證號等資訊後,並點選領件單位,就能由處理單位將申請資料寄送至指定之領件單位,待您接獲通知後,即可持證件就近取件,減少舟車往返之不便。發生交通事故後,警方核發之初步分析研判表與交通事件裁決處之鑑定,效力有何不同?
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規定:警察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就下列事項詳加勘查、蒐證、詢問關係人等,據以分析研判肇事發生可能之原因及行車路權相對之關係。警察機關對勘查、蒐證結果,應依規定提供肇事原因初步分析研判表予當事人或法院參考,因此,肇事原因初步分析研判結果,僅代表警察機關意見;但「鑑定」一詞,在「刑事訴訟法」第197至211條及「民事訴訟法」第324條至340條等,則有相關之規定。簡言之,「鑑定」乃指司(軍)法機關囑託就鑑定事項有特別知識經驗者、經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等之機關,在訴訟程序中,對於某些事實依其專業知識、經驗口頭陳述或書面報告其判斷意見,藉以提供司(軍)法機關在法律或事實判斷之參考。因此,二者在法律上之證據力,仍有所差異。
車禍發生後警方到場處理,當事人是否都會遭警察製單舉發?
1.警方到達車禍現場,倘發現事故當事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各項具體違規行為(如肇事現場未依規定處置、無照駕駛、酒後駕車等),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當可由現場處理員警依各該違規條款製單舉發。
2.車禍案件經審核小組事後分析、研判後,認為當事人確有違規情形者(如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左方車不讓右方車等),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條第2項規定:「公路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者,應本於職權舉發或處理之」,警察機關審核小組可依職權舉發,惟其舉發期限應自事故發生日起三個月內為限。
交通事故當事人雙方自行私下和解息事未報警處理,可否交由保險公司負責,協調和解理賠事宜?
1.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得不報告警察機關。
2.另汽(機)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均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外,許多汽車均同時投保「第三人責任險」及「車體損失險」,倘若當事人要求損失由保險公司負責時,就必須依保險契約規定,通知保險公司並報警正式處理成案。因申請強制險給付或補償,必須檢具警方證明文件;任意險則屬責任保險,若未經警方正式處理,釐清肇事原因,保險公司將不予理賠,如現場自行和解未報警處理,事後再要求警方補行處理,將可能產生爭議、糾紛。因此,凡要求保險公司負責理賠之案件,在事故現場即應通知警方及保險公司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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