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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宣導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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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規FAQ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之處罰規定,如何告發?
如有拆除消音器之具體違規事實,即構成上開條文處罰要件,可以直接舉發,至於「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項目,應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公布的機動車輛噪音認定方式及標準規定,配合環保署檢測值才能舉發。
二、如何自外觀辨識汽機車是否拆除消音器之方式?
拆除消音器一定會產生噪音,但就其構造設計而言,如其消音器係位於外觀可顯而見之之位置,當可由外觀辨識有無拆除之情形直接舉發;但如係設計於不是外觀可以辨識,就需由監理人員依個案具體事實認定。
三、有關民眾檢舉交通違規之時效自何時起算?
有關民眾檢舉交通違規之起算時效,依來源不同分述之。以書面資料掛號郵寄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以電話方式提出者,以受理電話檢舉之日為準。親送檢舉資料者,以受理機關(單位)收受之日為準。他機關(單位)轉送,以他機關(單位)收受之日為準。循網路系統:向機關檢舉交通違規專區提出,以系統完成受理之日為準;向首長信箱提出,以該單位完成受理之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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