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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宣導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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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行車紀錄器有效釐清交通事故及請領獎勵金FAQ
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為保障交通事故當事人權益及釐清肇事原因,自112年8月1日起,訂定「檢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及提供道路交通事故錄影資料獎勵金核發要點」,鼓勵民眾將行車紀錄器所拍到致人受傷或死亡之影像畫面,提供警方作為釐清肇因之參考,經認定有助於釐清肇事原因者,依該案傷亡程度最高發給新臺幣5千元獎勵金,因而偵破肇事逃逸案件者,最高發給新臺幣1萬元獎勵金。
二、檢舉肇事逃逸案件規定如下:
(一)檢舉人除提供肇事逃逸證據資料外,應配合本局製作談話紀錄或調查筆錄,並提供真實姓名、聯絡電話、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二)二人以上先後檢舉同一案件者,獎勵金發給最先檢舉人,檢舉先後以本局受理時間為準;不能辨別先後者,獎勵金由檢舉人平均受領。
(三)二人以上共同檢舉同一案件者,獎勵金由檢舉人平均受領。
因前項檢舉而破案者,按下列基準發給獎勵金:
(一)致人受傷案件: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二)致人重傷案件:每件新臺幣六千元。
(三)致人死亡案件: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三、提供錄影資料規定如下:
(一)錄影資料所涉道路交通事故,應以本局道路交通事故E化系統有受理登錄在案,且須製作初步分析研判表之必要者為限。
(二)提供人應提供真實姓名、聯絡電話、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及配合本局作成書面紀錄。
(三)同一案件有二人以上提供者,獎勵金發給拍攝角度最清楚且能有效分析交通事故肇事原因之提供人;拍攝角度均清楚且有效程度相當者,獎勵金由提供人平均受領。
(四)二人以上共同提供者,獎勵金由提供人平均受領。
錄影資料經本局認定符合前項規定,且有助於釐清肇事原因而採用者,按下列基準發給獎勵金:
(一)致人受傷案件: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二)致人重傷案件: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三)致人死亡案件: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獎勵金:
(一)匿名或經查證所提供第四點第一項或第五點第一項之個人資料虛偽不實。
(二)同一道路交通事故或肇事逃逸案件已依其他規定領取獎勵金。
(三)除肇事逃逸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外,錄影資料所涉道路交通事故,業經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者。
(四)檢舉人或提供人為本府所屬各機關因執行職務而取得該資料之人員,或屬該起道路交通事故之當事人或關係人。
(五)其他違反法令或本要點之情事。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且已發給獎勵金者,本局應撤銷原處分,並以書面通知領取人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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